湖南女子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5-04-28 09:43:07  发布人:admin_dbxb  浏览量:50

湖南女子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确保上级决策部署、交办任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分类办理;明确责任、分工合作;讲求实效、注重结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等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主要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信访件呈批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大协议的履行情况;

(六)学校师生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管、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协办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承办单位负责人是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加强指导和督促,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专责。

第五条 督查督办分为常规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督办。常规督查督办是指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事项,学校主要领导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专项督查督办是指对上级或学校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重点任务、专项工作等落实情况的重点督办。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于事关学校全局性的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开展督查督办,推动任务落实。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相关专项工作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各二级单位指定一名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党政办公室依据督查督办内容,对相关事项进行编号立项,明确负责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承办单位、督办内容和要求、办理时限等。

(二)交办。党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下发督办事项《湖南女子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明确具体承办人员,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具体任务。

(四)催办。党政办公室对未按时间期限办理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对未按办理时限要求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事项进行书面催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内,将办理措施、进展、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以《湖南女子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单》的形式反馈至党政办公室,反馈内容要客观、全面。

(六)办结。党政办公室对督办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结要求的事项进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事项,重新确定办结期限,持续推进至办结。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涉及落实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随交随办。

    第十条 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未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一条 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党政办公室反馈。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配合督查督办工作,对于督查督办事项要及时回应、积极办理、实事求是,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三条 根据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和内容,涉及保密的,严格遵守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强化督查督办结果运用。对于不作为、不担当、选择性落实、敷衍推诿等主观原因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或反馈不实、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将督办落实成效作为部门考核、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湘女院行字〔2025〕34 号《湖南女子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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